新疆銀行詢證函業務集中受理服務標準及流程
尊敬的客戶:
按照《財政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2020〕12號)(以下簡稱"通知")和《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財辦會〔2024〕2號)(以下簡稱“操作指引”)相關規定,現對相關事項公示如下:
一、詢證函業務受理方式
(一)我行單位客戶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通過郵寄或跟函的方式申請辦理銀行詢證函業務,不受理被函證單位直接提交的詢證函。
(二)采取跟函方式詢證的,應在詢證函“聯系人”處填寫跟函人員信息,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介紹信,跟函人員攜帶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詢證函業務受理機構
我行采取集中處理模式受理詢證函業務,具體受理機構如下:
(一)新疆銀行各分支機構(巴音郭楞分行除外)詢證函業務集中受理機構為:新疆銀行集中作業中心
受理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新華南路338號新疆銀行集中作業中心;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集中作業中心 0991-2378455。
(二)新疆銀行巴音郭楞分行(原庫爾勒銀行巴州地區營業機構)詢證函業務集中受理機構為:新疆銀行巴音郭楞分行運營管理部
受理地址:新疆銀行巴州庫爾勒人民東路33號新疆銀行巴音郭楞分行運營管理部;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運營管理部 0996-2033703。
三、詢證函業務受理格式
我行可受理按照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填寫的標準格式銀行詢證函和驗資業務銀行詢證函。
四、詢證函業務注意事項
(一)會計師事務所可采用郵寄或直接提交詢證函至我行業務集中受理部門辦理。
(二)詢證函抬頭需填寫明確的開戶機構名稱,我行將以該開戶機構對應范圍進行查詢和回函。例如:新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伊犁分行營業部/光明路支行等。
(三)詢證函請加蓋被函證單位預留簽章及騎縫章,原則上將被審計單位在預留簽章處加蓋的單位印章用作騎縫章,被審計單位應在詢證函預留簽章處填寫日期。
(四)我行集中作業中心受理的紙質詢證函原則上采用我行系統自動生成的回函文件(格式二)進行回函,回函文件打印“新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函證柜面業務章”,函證原件我行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請自行留檔備查;特殊情況在來函原件上確認回函時,紙質回函文件加蓋“新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證業務專用章”;新疆銀行巴音郭楞分行出具的紙質回函文件加蓋“新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函證業務專用章”。
(五)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確定無需函證的項目或具體欄位,應將該項目或具體欄位的表格用斜線劃掉;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用斜線劃掉的項目或欄位,我行無需核實相關信息且不反饋。
(六)對于未滿足財政部相關規定及我行受理要求、未及時繳納服務費用或其他我行無法受理的紙質來函,我行將通知發函機構予以退函。
新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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